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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高院公布2015年執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 12月25日,省高院公布全省執行工作十大典型案件。某銀行武都支行尋找借口拒不協助法院執行,最終被法院處以5萬元罰款;慶陽市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簡稱慶陽新區管委會)因未按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被申請強制執行,最終在法院努力下,慶陽新區管委會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案例1 公安機關協查控 法官機場逮“老賴”

2013年5月,原嘉峪關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朱某支付崔某35946元。在該案的執行中,因朱某故意規避執行,隱匿財產,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朱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將拘留決定書及相關信息函送公安機關協助執行。2015年3月9日,公安機關通知法院:被拘留人朱某將于3月10日中午在蘭州中川機場乘機去三亞。法院當即派出執行人員連夜趕赴蘭州。3月10日中午,蘭州中川機場飛海南三亞的航班即將起飛,乘客陸續經過安檢準備登機,但安檢處還有兩位特殊的客人——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和法警。在機場警方的密切配合下,他們正在等待朱某到來,法院執行人員亮明身份后,朱某驚得目瞪口呆,連聲說:“怎么知道我坐這趟航班……”在法律的強大威懾和執行法官的教育之下,朱某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履行了法律義務,在親朋幫助下償還了全部賠償款,該案順利結案。

  案例2 失信名單斷財路 主動履行一身輕

甘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劉某未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凍結了劉某銀行存款賬戶并去查封其堆放物品的倉庫。在此過程中,劉某得知法院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提前轉移了該倉庫中的儲藏物品,企圖規避法院執行。2015年9月1日,天水中院決定依法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告知其本人。劉某在得知法院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今后長期在外的自己不但不能乘坐飛機,更為嚴重的是將不能參與投標,此后將無法再從事其長期經營的電力基建工程業務,面對“財路”被掐斷的嚴峻局面,劉某不得不主動來找執行法院,并及時履行了調解書規定的已到期還款義務。

  案例3 報告財產是義務 拒不履行被拘留

沈某與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永昌縣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魏某應給原告沈某付款5.5萬元。在該案的執行過程中,法院多次電話傳喚魏某,魏某或不接電話,或接通后找借口推脫還款,態度極其惡劣。法院向其送達了報告財產令,限其報告財產狀況,魏某也拒不報告。經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及執行人員查證,魏某有“雪佛蘭賽歐”小轎車一輛,夫妻二人在外打工,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由于魏某拒不報告財產狀況,且故意隱藏財產,規避執行,執行法院決定依法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在拘留期間,魏某及其親屬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交清了全部案件款,該案執結。

  案例4 尋找借口不協助 即使銀行也要罰

武都區法院在辦理一起財產保全案件中,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決定立即凍結被申請人甘肅朝陽農業綜合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某銀行武都支行(簡稱武都支行)內的490萬元存款。2015年10月10日,在執行干警向武都支行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時,工作人員以尋找各種借口拖延,拒不協助凍結。直至執行局長趕到執行現場后,該行副行長周某才指示工作人員辦理了凍結手續。武都區法院認為,武都支行的行為已妨礙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構成拒不協助執行情節,決定處以該銀行5萬元的罰款。

  案例5 生效裁判必執行 政府也不能例外

蘭州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慶陽市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因慶陽新區管委會未按期支付,省高院指定該案由蘭鐵中院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執行人屬于黨政機關,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地方財政撥款,無其他自有資金,因財政困難,難以按期向申請人付清工程款。為了更好地執行案件,執行人員多次通過電話、短信催促,幾次趕赴慶陽做被執行人工作,促使其履行法律義務,并向被執行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溝通協調,希望政府機關能帶頭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經做工作,被執行人先后3次支付工程款1400萬元,但尚余1500萬元未支付。2015年10月19日,執行人員再次趕赴慶陽,向被執行人講明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將受到嚴厲處罰。通過執行人員的努力和慶陽當地黨政機關的支持配合,最終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付清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

  案例6 為逃債規避執行 追刑責彰顯法威

潘某訴郭某退股糾紛一案,靖遠縣法院于2005年1月作出民事判決,確定郭某退還潘某股款3萬元。在執行中,潘某與郭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郭某分6次還清3萬元。2007年8月,郭某領取了22萬余元的拆遷費,但僅履行了1000元執行款。2008年8月,法院決定對郭某拘留15日。拘留期滿后,郭某外出去向不明。2010年9月,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月,郭某被抓獲后,將剩余執行款全部履行。2015年10月,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

  案例7 法院通知不照辦 自釀苦果被罰款

馬某與蘭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蘭州中院2014年判決蘭州某公司支付原告馬某欠款及本息397萬元。判決生效后,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蘭州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及廠房分別由蘭州某公司和蘭州光明公司(簡稱光明公司)向外出租獲利。法院向光明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要求凍結蘭州某公司因出租土地所獲得的收益,并將該收益部分直接向申請人支付。光明公司以企業虧損為由,未按法院通知將相關租金打入指定賬戶。蘭州中院于2014年5月作出罰款決定書,分別對光明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罰款50萬元和5萬元。光明公司、王某不服罰款決定書,向省高院申請復議。省高院查明事實后,駁回申請,維持原罰款決定。

  案例8 抗拒執行不還地 既被判刑又賠償

2000年8月,丑某與韓某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合同期滿后,韓某拒絕退回土地,丑某提起訴訟。2004年4月,合水縣法院判決韓某退回申請人丑某的土地并承擔相關經濟損失。判決生效后,經法院多年多次執行,韓某仍拒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2015年7月,該案被移送公安機關,韓某被刑事拘留。11月3日,韓某委托家人與丑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11月18日,法院以被告人韓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

  案例9 單位拒執法不容 總經理險被刑拘

2008年12月,甘南中院判決兩被告臨夏州福盛建筑火電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臨夏州福盛公司)、福盛甘南建筑火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福盛甘南公司)償還原告龍布代欠款122萬余元。判決書生效后,兩被告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因福盛甘南公司經理韓貴平攜款逃匿下落不明等原因,案件一直未得到執行。2015年,因臨夏州福盛公司更換了新總經理,法院依法將該公司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又向省建設廳發出降低企業資質的通知。在經過多次督促其主動履行無效之后,執行法院制定了司法拘留及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兩套執行預案,向臨夏州福盛公司發出書面“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等違法行為”的民事、刑事責任告知書。迫于壓力,2015年5月,在執行法官的協調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案件全部得到執結。同時,臨夏州福盛公司還一并履行了另外6件執行案件。

  案例10 不實申報高消費 嚴厲打擊法不容

吳某與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榆中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調解書并發生法律效力。因蔡某未主動履行,在法院執行期間,蔡某拒不申報財產且經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庭履行義務。10月13日,榆中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間,發現蔡某承包大量工程,工程價款達數千萬元。同時,查實蔡某曾全款購買價值92余萬元進口奧迪轎車,并有25次的銀行轉賬,金額達37萬余元。最終,蔡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拒不如實申報財產,在其表示悔過并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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